(2017)青28民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崔兴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兴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兴华,女,汉族,1966年12月18日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行门卫值班员,住格尔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汝军,男,汉族,1956年6月1日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行锅炉工,系上诉人崔兴华之夫,地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合群,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行,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八一中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赵国庆,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杰,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兴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规定,本案系履行劳动派遣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争议的内容涉及接受单位,派遣单位青海智达人才交流有限公司和接受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行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兴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巴学农审 判 员 马建平审 判 员 彭建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彦书 记 员 李永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