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9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府谷县某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府谷县某某公司,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978号之一原告府谷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府谷县某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告郭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将来案件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对被告郭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