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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9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府谷县某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府谷县某某公司,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978号之一原告府谷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府谷县某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告郭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将来案件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对被告郭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