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30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30民初111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汪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以“离婚对小孩成长不利”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钰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