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恢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和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双阳区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12执恢27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和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中医院执行一案,本院(2016)吉0112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2457.3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全部给付完毕,本案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对本案结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2017)吉0112执恢274号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