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臣楼、杨洪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5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臣楼,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洪增,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原审被告:王洪岗,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原审被告:山东核淘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街潍坊国家广告产业园2楼。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上诉人李臣楼因与被上诉人杨洪增、原审被告王洪岗、山东核淘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李臣楼发出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李臣楼收到后在指定期间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臣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