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6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奉贤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斌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奉贤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斌权,郑连华,谢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6463号申请人:上海奉贤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XX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蕾,男。被申请人: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谢燕。被申请人:谢斌权,男,1958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申请人:郑连华,女,195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申请人:谢燕,女,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奉贤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斌权、郑连华、谢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斌权、郑连华、谢燕所有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斌权、郑连华、谢燕银行存款30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