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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杜琳与冯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琳,冯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719号原告:杜琳,女,199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冯毅,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杜琳与被告冯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杜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琳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审 判 长  饶 红人民陪审员  罗胜前人民陪审员  何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胡艳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