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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永红与张国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红,张国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红,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国福,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红与被执行人张国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永红于2017年8月7日以与被执行人张国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赵永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2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