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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世文、关青花等与郑卫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文,关青花,杨严,郑卫华,天津同城货的运输有限公司,天津云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栾志杰,曲沃县天顺祥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191号原告:杨世文,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关青花,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杨严,男,201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原告杨严之母,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存亮,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香,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卫华,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天津同城货的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5036-56室。代表人:孙东良,总经理。被告:天津云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8号楼825室。代表人:杨颖达,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代表人:高健,总经理。被告:栾志杰,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曲沃县天顺祥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沃县大运路三晋宾馆西100米。代表人:陈潮,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北大街586号一层。代表人:武建春,总经理。原告杨世文、关青花、杨严与被告郑卫华、天津同城货的运输有限公司、天津云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栾志杰、曲沃县天顺祥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杨世文、关青花、杨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世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世文、关青花、杨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5元,退还原告杨世文、关青花、杨严。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