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自昌、汤丙英与杨发虎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昌,汤丙英,杨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杨自昌,男,1936年7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汤丙英,女,1941年4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杨发虎,男,1962年1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杨自昌、汤丙英依据本院(2009)牟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发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支付普桂英赡养费302.6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发虎已到法院履行义务,且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28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