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6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四川兴龙兴贸易有限公司诉四川天合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兴龙兴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天合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6945号原告:四川兴龙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建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莲,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天合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波,职务不详。原告四川兴龙兴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合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兴龙兴贸易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天合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兴龙兴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天合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兴龙兴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原告四川兴龙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妍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