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860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路桥与施华胜、施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桥,施华胜,施华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405号原告:路桥,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施华胜,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施华明,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路桥与被告施华胜、被告施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7日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路桥负担。审 判 员 陈红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汤 琴书 记 员 杨宇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