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春岭诉马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岭,马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胡春岭,男,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宽,男,汉族,1986年9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7)豫0203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马宽的银行存款2035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健审判员 宋瑞卿审判员 张明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谷旷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