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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1276常州睿达纺织有限公司与牟士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睿达纺织有限公司,牟士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常州睿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22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5899553-1。法定代表人:宋建英,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牟士宝,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常州睿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士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牟士宝牟士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睿达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等合计人民币345092.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登记查封被执行人牟士宝所有的号牌为苏D×××××中华牌汽车壹辆,并扣划在工商银行夏城路支行的银行存款2900.62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牟士宝为逃避执行,至今下落不明。也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翟亚波审判员  徐晓东审判员  马群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玉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