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1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安格公司与唐世芳交通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安格运业有限公司(下称运业公司),唐世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600号原告:四川安格运业有限公司(下称运业公司),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法定代表人:何绍康,该公司经理。被告:唐世芳,女,生于1971年10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运业公司与被告唐世芳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运业公司于2017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安格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人民币,由原告四川安格运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邹 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