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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通化宏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春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宏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姜春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宏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宇慧被执行人:姜春鹏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宏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春鹏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502民初149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姜春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通化宏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车款2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37.00元。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恢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