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9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廊坊杰华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沈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杰华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沈长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870号原告:廊坊杰华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杰,总经理。被告:沈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杰华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沈长青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221元,由原告廊坊杰华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君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