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4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克罗托纺织有限公司与常州德鑫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克罗托纺织有限公司,常州德鑫源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404号之一原告:浙江克罗托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诸葛镇长乐村。法定代表人:江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文余,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德鑫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府东路2号誉天大厦725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强,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克罗托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德鑫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克罗托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常州德鑫源纺织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保全价值36万元,并以自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克罗托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浙江克罗托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奔驰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