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和心与焦作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和心,焦作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孙和心,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李万乡秦屯***号。被执行人焦作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秦屯七局东边。本院在执行孙和心诉焦作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