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4093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093号原告: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白马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688380XT。法定代表人:彭来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燕,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娇,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莹,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原告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朱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6元由原告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柴敏娟人民陪审员 冯德华人民陪审员 邹玲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婷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