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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路军等与济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军,吕希香,路兰英,路萍,济南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军,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希香,女,1936年7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兰英,女,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路萍,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粉,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代代表人:马效恩,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珂,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路军、吕希香、路兰英、路萍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路军、吕希香、路兰英、路萍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一审起诉。被上诉人济南市中心医院同意上诉人路军、吕希香、路兰英、路萍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路军、吕希香、路兰英、路萍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诉人路军、吕希香、路兰英、路萍申请撤回起诉,经被上诉人济南市中心医院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路军、吕希香、路兰英、路萍撤回上诉;二、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上诉人路军、吕希香、路兰英、路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上诉人路军、吕希香、路兰英、路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上诉人路军、吕希香、路兰英、路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学宽审判员  吴大平审判员  刘彦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