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海洲、张艳与冯其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洲,张艳,冯其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652号原告:朱海洲,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张艳,女,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其丽,女,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娟,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海洲、张艳诉被告冯其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朱海洲、张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洲、张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洲、张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朱海洲、张艳负担。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