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91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海洲、张艳与冯其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洲,张艳,冯其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652号原告:朱海洲,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张艳,女,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其丽,女,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娟,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海洲、张艳诉被告冯其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朱海洲、张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洲、张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洲、张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朱海洲、张艳负担。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