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沈骥与张世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骥,张世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沈骥,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张世宗,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沈骥与张世宗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世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骥欠款59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被执行人张世宗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世宗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张世宗名下有位于常熟市琴湖新村四区59幢103室房产,本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但目前不方便处置。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600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但其未能提供,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培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