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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执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黄建与胡海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胡海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建,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胡海榆,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与被执行人胡海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胡海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海榆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向申请执行人黄建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胡海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黄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胡海榆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经查,被执行人胡海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