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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张养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张养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民初426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珠海国际科技大厦)292、294号商铺,288号8-9层。负责人:罗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东,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养成,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现住珠海市斗门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珠海分行)与被告张养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珠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东、被告张养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息合计905884.04元(计至2016年12月6日,其中逾期本金800000元,逾期利息100510.83元,复利5373.21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计收利息,按照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复利);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平银(珠海)个信额字(2014)第()号】。约定:原告同意给被告一定的个人信用额度。个人信用额度是指原告根据合同为被告提供的可连续、循环使用的个人信用贷款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额度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00元,具体额度金额以原告终审意见为准。额度期限采用上限管理且最长不超过10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实际贷款利率、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在原告审查通过以具体贷款业务合同、贷款出账凭证为准。原告于2016年3月27日通过16笔转账的方式将贷款金额为800000元的款项贷给被告,贷款用途为个人经营,执行年利率16.2%,贷款期限均为3个月,到期日均为2016年6月27日,还款方式为净息还款。发放贷款后,被告多次逾期,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拒不还款,截止2016年12月6日,拖欠本息合计905884.04元,其中逾期本金800000元,逾期利息100510.83元,复利5373.21元)。根据《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第7.1、7.2条等相关规定,被告未按时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所有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平安银行珠海分行提供的证据有:1、《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2、个人贷款出账凭证;3、贷款余额表、还款记录表;4、催收记录。张养成承认平安银行珠海分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张养成作为债务人承认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平安银行珠海分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外,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养成承认平安银行珠海分行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平安银行珠海分行请求张养成偿还贷款本金800000元,支付暂计至2016年12月6日的利息71706.29元、罚息28804.54元、复利5373.21元,本院予以支持。而此后的利息不应再继续计算,罚息应以尚欠贷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71706.29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3%[16.2%×(1+50%)]从2016年12月7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养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00000元及支付暂计至2016年12月6日的利息71706.29元、罚息28804.54元、复利5373.21元,合计905884.04元;二、被告张养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继续支付自2016年12月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8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71706.29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3%计算);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养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