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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湖北地之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地之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黄冈市博物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地之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燕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秋林、王丽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路*号。法定代表人:孙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住所地:黄冈市东门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学,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博物馆。住所地:黄冈市明珠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焰,该馆馆长。上诉人湖北地之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黄冈市博物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北地之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秋林、王丽莎,被上诉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被上诉人黄冈市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刘焰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冈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地之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饶贵芳审判员  周扬洲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晨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