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行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秀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行初96号起诉人:张秀莲,女,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于金平,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本院于2017年8月收到张秀莲的起诉状,诉称:2010年6月,起诉人的承包田被北关区人民政府征收。起诉人认为北关区人民政府在实施征收的程序上违法:1、征地报批前未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起诉人;2、未将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经起诉人签字确认;3、未将落实起诉人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收土地的必经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关区人民政府实施征收起诉人承包田的程序违法。故诉请:确认北关区人民政府实施征收起诉人承包田的程序违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从张秀莲的起诉材料看张秀莲的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为2010年,张秀莲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秀莲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伟审判员 李颖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