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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斌与林雨荣、谢良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林雨荣,谢良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446号原告:吴斌,男,1990年4月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林雨荣,男,1989年6月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谢良倩,女,1994年12月15日生,汉族,暂住武平县,原告吴斌与被告林雨荣、谢良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现原告吴斌以庭外协商处理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吴斌负担。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永芳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