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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邵凤超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凤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844号原告邵凤超,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皇甫道剑,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10号楼19、2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法定代表人杨广伟,职务,总经理。原告邵凤超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凤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凤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凤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邵凤超负担。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凤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