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翠娥与陈闰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翠娥,陈闰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287号原告:许翠娥,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盛艳,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闰平,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许翠娥与被告陈闰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许翠娥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翠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翠娥负担。审判员 许巧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