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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0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与梁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梁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724号原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57号旭辉城28A-27楼,组织机构代码45050091-8。负责人:王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美,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梁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娄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芳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