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贾兴成与张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兴成,张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1民初2119号原告:贾兴成,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光,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风云(系贾兴成之妻),女,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告:张涛,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当代国际大厦17层1703室。负责人:高学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琳,男,1991年2月26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与星光路交汇处星光城市广场商务办公楼荣富中心2001号。负责人:王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虎,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原告贾兴成与被告张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上简称华泰财险)、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兴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贾兴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手机损失、鉴定费、评估费等共计25346.5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1日10时50分许,张涛驾驶鲁P×××××轻型厢式货车沿阳谷县齐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24155公里200米处左转弯时,与贾兴成驾驶的沿齐南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贾兴成受伤。事故发生后,聊城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P×××××轻型厢式货车在华泰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在安盛天平财险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维护贾兴成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张涛辩称,无异议。华泰财险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驾驶员张涛未违反保险条款的前提下,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对贾兴成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本次案件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性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安盛天平财险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公司同意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贾兴成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性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1日10时50分许,张涛驾驶鲁P×××××轻型厢式货车沿阳谷县齐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24155公里200米处左转弯时,与贾兴成驾驶的沿齐南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贾兴成手机损坏,贾兴成受伤。事故发生后,聊城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贾兴成不负事故的责任。贾兴成受伤后被送至阳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共花费医疗费12255.68元,其中张涛垫付1800元。贾兴成住院期间由秦风云(系贾兴成之妻)、贾丽景(系贾兴成之女)护理,护理人员身份为居民。诉讼中,经贾兴成申请,本院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烟富司鉴[2017]临鉴字第223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贾兴成伤后误工期限为45日;2、伤后护理期限为21日。3、伤后营养期限为15日;4、后续治疗费用建议参加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或按实际支出费用中的合理部分计算。贾兴成支出鉴定费1600元。山东文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书出具山文评字(2017)第0611号报告书,结论为:贾兴成手机损失为1991元。贾兴成支出评估费400元。另查明,张涛系其驾驶的鲁P×××××轻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在华泰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在安盛天平财险投保了商业三者险3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院认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认定清楚,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对烟富司鉴[2017]临鉴字第223号鉴定意见书及山文评字(2017)第0611号报告书,本院予以采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贾兴成未提交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关于护理人数的明确意见,本院对其护理人员依法按照一人支持。另外,贾兴成提交的证明其车辆损失的证据不充分,华泰财险定损为500元,本院对华泰财险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贾兴成主张的各赔偿项目及金额,本院依法认定如下:医疗费12255.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450元、误工费4193.1元、护理费1956.78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210元、车辆损失500元、手机损失1991元、鉴定费1600元、评估费400元,以上共计24187元(精确到个位数)。另外,安盛天平财险辩称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安盛天平财险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相应的说明、提示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安盛天平财险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鲁P×××××轻型厢式货车在华泰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在安盛天平财险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华泰财险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贾兴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贾兴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6360元,在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贾兴成车辆损失、手机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18360元。对贾兴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安盛天平财险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贾兴成各项损失3827元。另外,贾兴成支出鉴定费及评估费共计2000元,由张涛承担,张涛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贾兴成1800元,还应再支付贾兴成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贾兴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手机损失共计18360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贾兴成各项损失共计3827元。张涛赔偿贾兴成鉴定费2000元,已赔偿1800元,还应再赔偿200元。驳回贾兴成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汇入贾兴成账户,户名:贾兴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阳谷北环路分理处,账号:62×××70。上述款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张涛承担(贾兴成已预交,由张涛连同上列应付款一并给付贾兴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苏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