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7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闫大伟、张志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大伟,张志宾,陈相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大伟,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宾,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相北,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闫大伟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宾、陈相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6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大伟经其慎重考虑于2017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闫大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大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0元,减半收取6660元,由上诉人闫大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彭创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