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81刑初153号公诉机关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脱逃罪,于1990年6月26日被本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2月15日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祖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张晓红、人民陪审员董焕丽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c*****号棕色江陵小型普通客车沿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通神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张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117mg/100ml,遂被带至太和医院武当山分院抽血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鉴定,从送检的张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为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查获某、户籍证明、丹江口市人民法院(1990)丹法刑一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现场查获照片、光碟及本院开具的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号码为:(2016)№00242004】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本案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经审前社会调查,认为有条件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监管、帮教,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对此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祖成审 判 员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董焕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婕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