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宋美娜与吕晓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美娜,吕晓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宋美娜,女,汉族,1989年3月25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育红委**组。被执行人吕晓儒,男,汉族,1994年7月12日生,住德惠市菜园子镇姚家村*组。申请执行人宋美娜与被执行人吕晓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民初139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