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秀芬、赵泰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芬,赵泰永,赵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芬,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赵泰永,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赵浩,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芬与被执行人赵泰永、赵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秀芬申请强制执行赵泰永、赵浩借款4319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赵泰永履行20万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董世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