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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孙生与王宇、尹茂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生,王宇,尹茂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223号原告:孙生,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宇,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虎,宁夏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纲,宁夏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茂盛,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孙生与被告王宇、尹茂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周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雷娟娟书 记 员  张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