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于1、丁某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1,丁某某,于2,陈某某,张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5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1,。被告人丁某某。被告人于2。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厉峰,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7〕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1、丁某某、于2、陈某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1、丁某某、于2、陈某某、张某,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厉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3时30分许,被告人于1、丁某某、于2、陈某某、张某在本市杨浦区国济路政旦东路路口处,因琐事与周某、刘1、李某1等人发生争执,遂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周某、刘1、李某1等人。经鉴定,周某因外伤致右颈部划伤,构成轻微伤;刘1因外伤致右面部软组织创,构成轻微伤;李某1因外伤致左下唇软组织挫裂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丁某某、张某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3月24日,被告人于1、于2、陈某某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于1、丁某某、于2、陈某某、张某共赔偿周某、刘1、李某1等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于1、丁某某、于2、陈某某、张某,辩护人厉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刘1、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吕某1、李某2、苏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刘2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的照片、监控截图,收条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于1、丁某某、于2、陈某某、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于1、丁某某、于2、陈某某、张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1、丁某某、于2、陈某某、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1、丁某某、于2、陈某某、张某在公共场所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于1、丁某某、于2、陈某某、张某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于1、丁某某、于2、陈某某、张某自首并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二、被告人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三、被告人于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于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四、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五、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惠珠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人民陪审员 孙凤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