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华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华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华宁县宁州街道办宁锦路**号。法定代表人:袁跃宏,理事长。被执行人:刘蕙,女,1985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申请执行人华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云042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蕙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蕙履行(2016)云042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刘蕙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是:本金5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28.00元、负担执行费93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蕙在华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棚改补偿款)26000.00元;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刘蕙无固定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来源,在本院还有其他未结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确实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文 琼审判员 傅家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范承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