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822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才让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才让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青2822刑更1号罪犯才让太,1993年4月15日出生,藏族,居住地都兰县。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都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5)都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才让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执行期间,都兰县司法局于2017年7月18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才让太的缓刑,依法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都兰县司法局提出:社区服刑人员才让太应自2015年5月17起至2019年5月16日实行社区矫正。2016年8月10日,该局夏日哈司法所以才让太不服从管理,不遵守请销假制度,给予其第一次警告;2016年10月8日,该局夏日哈司法所以才让太未按规定报到,不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给予其第二次警告;2017年6月30日,该局夏日哈司法所再次以才让太未按规定报到,不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且多次去其居所寻人未果,给予其第三次警告;鉴于才让太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人仍不改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才让太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并提交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1份、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3份、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3份、调查笔录3份等证明材料。案件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决定对罪犯才让太予以逮捕,并由都兰县公安局进行网上追逃。在审理过程中,都兰县公安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死亡证明等材料,经本院核实,罪犯才让太已于2017年7月21日在格尔木市因交通事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军审判员陈方审判员张海洁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尚马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