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佑平与潘仁华、龙占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佑平,潘仁华,龙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张佑平。被执行人潘仁华。被执行人龙占元。申请执行人张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仁华、龙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5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潘仁华、龙占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仁华、龙占元存款人民币28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仁华、龙占元收入人民币2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