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9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粟厚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粟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9执3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资源县资源镇镇中路72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中峰支行行长,住广西资源县。被执行人粟厚勇,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住广西资源县。本院在执行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粟厚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粟厚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粟厚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粟厚勇外出下落不明,逃避履行(2016)桂0329民初57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广西日报上刊登公告,向粟厚勇公告送达(2017)桂0329执37号执行通知书和(2017)桂0329执37号报告财产令,并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桂0329执37号执行决定书将粟厚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桂0329执37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粟厚勇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粟厚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盛承审判员 吕鑫涛审判员 李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