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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467号原告梁某。法定代理人孙某。委托代理人戴国梁,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城区。负责人黄文富,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嘉鹏,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狮山司法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陶伟坤,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以已收到被告针对其申请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吴嘉敏审 判 员  涂远鹏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黎凯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