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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民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杜平娃与李保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平娃,李保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终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平娃,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四场二连居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珍,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玛纳斯县。上诉人杜平娃因与被上诉人李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平娃于2017年8月3日以愿意履行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平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平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杜平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慕新伟审判员  渠 源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爽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