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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柴建华、上饶市广丰县海韵电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建华,上饶市广丰县海韵电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黄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柴建华,男,1966年12月19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丰县海韵电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办上二线旁。法定代表人:王昭浪。被执行人黄永发,男,1974年9月17日,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私营业主,住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柴玲华申请广丰县海韵电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黄永发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03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丰县海韵电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黄永发应支付申请人柴玲华案款156000元,承担执行费2240元。经查被执行人广丰县海韵电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及黄永发,银行无存款,对外债务多,公司房产暂无法处置,暂无履行能力,通过约谈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黄永发已被本院判处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3执6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