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海龙申请执行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海龙,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569号申请人:曹海龙,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人:邓燕,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1日,住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曹海龙申请执行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792民初92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邓燕银行存款40424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怡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