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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行审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平阳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平阳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699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被执行人平阳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法定代表人谢炳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土资罚[2012]359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等。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平土资罚[2012]35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平阳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平阳县沙岗村、后垟村占地19495.99平方米(地类现状为耕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建造多幢一至两层钢结构、砖混结构建筑物及1-3号混凝土搅拌场(计2284.1平方米)的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495.99平方米土地;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其非法占用19495.9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计545888元。该处罚决定于2012年10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内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处罚义务。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2]35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2]35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第二项内容,由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2]35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三项内容,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海清人民陪审员  毛海青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