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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顾发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顾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董事长。被执行人:顾发军,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顾发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瞿玲玲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曼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