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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卫加良等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加良,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81行初65号原告卫加良等151人(见附表)。诉讼代表人:卫加良。诉讼代表人:卫茂升。诉讼代表人:卫映君。诉讼代表人:卫长远。诉讼代表人:卫衍利。诉讼代表人:卫茂灯。诉讼代表人:卫忠华。被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黄石市黄金山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孔凡新,管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加良等151名原告诉被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地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起诉的诉求1.确认被告与王叶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将征收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973486.5元发放给王叶村卫祥湾8、9、10、11组失地农民。因原告两项请求属不同之诉,不宜在一个案件进行审理,经本院释明,原告拒不分案起诉。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卫加良等151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顺喜人民陪审员  曹云花人民陪审员  闵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