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祝芳英与杨慧玲���姚必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芳英,杨慧玲,姚必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民初1625号原告:祝芳英,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代理人:郭大国,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慧玲,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姚必雄,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祝芳英与被告杨慧玲、姚必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芳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大国、被告杨慧玲、姚必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芳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3日、7月22日被告杨慧玲向原告共借1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分,但被告杨慧玲借款后,只支付了一个月利息。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被告姚必雄虽未在借据上签字,但在借款期间与被告杨慧玲系夫妻,也应承担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被告杨慧玲辩称,借款10万元属实,款项实际使用人是答辩人姐姐,答辩人没有和原告约定利息,该笔10万元没有归还。被告姚必雄辩称,借款属实,钱会还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祝芳英与被告杨慧玲原系同事,被告杨慧玲与被告姚必雄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3日,被告杨慧玲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祝芳英人民币¥:50000(伍万元整),今借人:杨慧玲”。2014年7月22日,被告杨慧玲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祝芳英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今借人:杨慧玲”。现原告以多次催讨被告还款未果为由,故而起诉。上述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2张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为证。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杨慧玲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两被告共同债务,被告姚必雄应共同偿还,故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慧玲、姚必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祝芳英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杨慧玲、姚必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倪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